末位淘汰制:不为残酷倾轧(2 / 2)

1. 干活越多的人,出错的概率越大;越坚持原则的人,得罪的人越多;结果是这两类人年终的评分都很低,按照公司的规定,他们被淘汰了。但是企业里有很多人对他们被淘汰感到惋惜,意见也很大,认为如果再这样淘汰下去,将没有人敢说真话了。

2. 公司销售部门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中努力拼搏,取得了非常好的业绩,很难从中选出最差的10%的人出来,即使选出这10%的员工,李总也觉得他们不应该被淘汰,但是由于名列最后10%的员工被淘汰是整个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这让李总左右为难。

3. 被淘汰的员工到处喊冤,认为自己被淘汰是因为评价中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很多工作表现比自己差的人由于人缘好或者是会讨好领导,反而排名很靠前。

4. 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本身就不合理,有的部门缺人,有的部门人浮于事,由于采用“一刀切(各部门都按固定的比例)”的末位淘汰制,使得缺人的部门更显人力不足,人浮于事的部门可能依旧存有富余人员。

5. 公司的有些部门和人员(尤其是拥有企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岗位)为了证实自身工作的重要性,避免被列入淘汰之列,经常进行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工作和开展各类活动,使一些直接为企业创造财富的部门不得不分心应付,耗费了这些部门的人力、物力,使企业的整体效率受到影响。

李总陷入困惑中,到底该不该继续实行末位淘汰制?

在案例中,李总所在的企业在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初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管理上的任何单一技术都不会是解决所有企业问题的灵丹妙药。随着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以前已经证明是合适的制度也会变得不合时宜。

首先,在原则上“末位淘汰制”对参与排序的员工规模是有要求的。在一个组织中实施末位淘汰是假设企业员工的素质和表现符合统计学中的所谓正态分布:大多数人表现是中等,表现很好和表现不好的人都是少数。这种分布在统计对象数量巨大的时候是成立的;但是,对有些部门来说,员工的数量不会很多,员工的表现不太可能符合正态分布,可能大多数表现很好,或者相反。正如案例中的销售部门,该部门员工的表现已经很好了,并不存在所谓的表现很差的10%。既然这样,就不应该人为地硬性找出10%的“最差的”,把他们淘汰。而如果将整个企业所有的员工放在一起进行排序,从数量上说,是符合要求了,但是不同性质岗位的员工放在一起对比,是否有可比性,会不会出现案例中出现的现象:干活越多的人,出错的概率越大;越坚持原则的人,得罪的人越多,结果是这两类人都被淘汰了。

其次,“末位淘汰制”对岗位特点是有要求的,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的特点(包括技能要求、员工经验积累等)是不同的。在人员配备、岗位配置、机构设置已经非常合理的企业,当我们淘汰一批人以后,还要从外部人才市场或者企业内部招聘到同等数量的员工。通常,我们很难保证新招进来的人更合适。加上招聘成本,这种“换血”大多数是得不偿失的。比如研发部门的岗位,都要经过公司较长时间培养才能开始为公司做贡献。在公司外这种人才很少,不太可能像一些低技能要求的岗位,例如生产线上的操作工那样很容易找到人,并且不需要太多的培训。因此,末位淘汰制更多的是针对一些低技能要求的岗位。

再次,360度评价不宜作为末位淘汰的主要依据。国外的企业往往是将360度评价用于员工培训与技能开发上,而一般不是直接与淘汰和薪酬挂钩。而我国的很多企业目前都将360度评级直接作为员工加薪、发放奖金甚至末位淘汰的依据,再加上很多企业的评价标准不准确,主观性随意性太强,结果导致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的偏差,搞得上级不敢管下级,或者是大家之间彼此猜疑,人际关系复杂,工作的有效性很低,不仅绩效管理的开发功能无法体现,甚至连绩效管理系统的管理功能也无法正常实现。

最后,“末位淘汰制”仅适用于一定阶段的人力资源现状,也就是说,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个特殊的员工群体。比如企业创业之初,管理上比较混乱,有的甚至连有关人力资源的规章制度都不健全,更谈不上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管理要讲适用不讲最佳,对于一些员工素质要求不高的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未尝不可。这种办法可以激励员工,从而提高工作效率。